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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內容計畫補助通過名單不公開?有鬼!!!數位內容計畫作業須知第二十三條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、補助對象、核准日期、補助金額及相關資訊,,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,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:1.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依法規為應秘密事項或限制、禁止公開者。2.有礙刑事訟訴法相關程序進行或有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者。3.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,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4.監督、管理、檢(調)查、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。5.有關專門知識、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、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。6.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7.個人、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,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、法人或團體之權利、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8.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,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。9.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,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長期觀察與關心國內數位內容產業的長久積弱不振,去年補助辦法由主導性新產品研發輔助轉為數位內容研發補助,工業局所屬輔導單位也轉至「數位內容辦公室」,但是過去主導性輔助通過名單可於工業局網上公開查詢, http://proj2.moeaidb.gov.tw/leading/content/application/leading2005/generala/guest-cntgrp-browse.php?ordinal=100100110011轉為數位內容補助後卻遍尋不著相關公告?因此本人電話詢問數位內容辦公室..與辦公室X小姐對話如下..A:請問何處可以看到數位內容通過補助公告???X小姐:在所有相關網站都「不可能」看到公告名單!!A:為什麼??X小姐:因為不公開!!A:為什麼不公開??X小姐:因為辦法就是這樣!!A:什麼辦法??X小姐:..不知道,辦法就是這樣!!A:....???厲害吧,這真是標準公務員答案!!在下只好摸摸鼻子,自己查詢了前列各項法規,卻看不出有任何符合其不能公布的理由?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--想問:難道這有所謂國家機密?有所謂法規限制? 有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?有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?不公開才會造成不公平與弊端!!有侵害到哪些個人或公司的權益?以上,本人絲毫看不出有什麼不能空開的理由..數位內容產業補助計畫層層審查通過的項目與廠商,哪一項符合「不得公告」?「不必公告」?若硬說是廠商的隱私!..你廠商既然要申請政府補助金,就必須公諸大眾,接受納稅人審視,沒有權力既要拿錢又不願公開!!再說主管單位,更看不出來憑什麼不公布?對照上列數位內容計畫作業須知第二十三條,立意就是要防弊!不公開已明顯違反法條!!在主導性輔助時有公告,換到數位內容補助就不公告??這中間差異在哪?請問作何解釋?又你主管單位愛怎做就怎作,高興公布誰不公布誰!誰給你這權力選擇性公布,發新聞..這對待廠商的公平性,差異對待,又作何解釋?豈不自打嘴巴?http://blog.udn.com/glee/3659061以上,這樣子搞黑箱作業,讓整個補助計畫是處於納稅人無法監督的狀態下,不僅讓各種傳言甚囂塵上,更助長了許多歪風!甚至傳聞有對岸的製作人員勾結台灣不肖公司當人頭,申請此項補助,利益分贓!納稅人連你們把錢補助給誰都不能知道??這樣子一言堂,讓人不禁猜測,其中沒有官商勾結?私相授受?為不肖廠商護航?隨官員各人喜好給予補助?...等不堪入目的狀態嗎?? 所以才見不得人??不能對大眾公開?也經不起全民的檢視?這不公開的作法真令人莫名其妙!可惡至極!不然就請主管單位說明,數位內容輔助通過名單,為什麼不公布?憑什麼不公布?為什麼?為什麼?憑什麼?憑什麼?要知道,這些補助款都是納稅義務人的「辛苦錢」,原本一番政府美意,卻這樣被惡搞糟蹋了!真是令人痛心!令人悲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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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內容計畫補助通過名單不公開?有鬼!!!
數位內容計畫作業須知
第二十三條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、補助對象、核准日期、補助金額及相關資訊,,
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,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。
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
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:
1.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依法規為應秘密事項或限制、禁止公開者。
2.有礙刑事訟訴法相關程序進行或有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者。
3.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,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
4.監督、管理、檢(調)查、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。
5.有關專門知識、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、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。
6.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7.個人、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,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、法人或團體之權利、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。
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8.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,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。
9.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
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,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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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長期觀察與關心國內數位內容產業的長久積弱不振,去年補助辦法由主導性新產品研發輔助轉為數位內容研發補助,
工業局所屬輔導單位也轉至「數位內容辦公室」,但是過去主導性輔助通過名單可於工業局網上公開查詢,
http://proj2.moeaidb.gov.tw/leading/content/application/leading2005/generala/guest-cntgrp-browse.php?ordinal=100100110011
轉為數位內容補助後卻遍尋不著相關公告?因此本人電話詢問數位內容辦公室..與辦公室X小姐對話如下..
A:請問何處可以看到數位內容通過補助公告???
X小姐:在所有相關網站都「不可能」看到公告名單!!
A:為什麼??
X小姐:因為不公開!!
A:為什麼不公開??
X小姐:因為辦法就是這樣!!
A:什麼辦法??
X小姐:..不知道,辦法就是這樣!!
A:....???
厲害吧,這真是標準公務員答案!!在下只好摸摸鼻子,自己查詢了前列各項法規,卻看不出有任何符合其不能公布的理由?
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--想問:
難道這有所謂國家機密?有所謂法規限制?
有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?
有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?不公開才會造成不公平與弊端!!
有侵害到哪些個人或公司的權益?
以上,本人絲毫看不出有什麼不能空開的理由..
數位內容產業補助計畫層層審查通過的項目與廠商,哪一項符合「不得公告」?「不必公告」?
若硬說是廠商的隱私!..你廠商既然要申請政府補助金,就必須公諸大眾,接受納稅人審視,沒有權力既要拿錢又不願公開!!
再說主管單位,更看不出來憑什麼不公布?
對照上列數位內容計畫作業須知第二十三條,立意就是要防弊!不公開已明顯違反法條!!
在主導性輔助時有公告,換到數位內容補助就不公告??這中間差異在哪?請問作何解釋?
又你主管單位愛怎做就怎作,高興公布誰不公布誰!誰給你這權力選擇性公布,發新聞..這對待廠商的公平性,差異對待,又作何解釋?豈不自打嘴巴?
http://blog.udn.com/glee/3659061
以上,這樣子搞黑箱作業,讓整個補助計畫是處於納稅人無法監督的狀態下,不僅讓各種傳言甚囂塵上,更助長了許多歪風!
甚至傳聞有對岸的製作人員勾結台灣不肖公司當人頭,申請此項補助,利益分贓!
納稅人連你們把錢補助給誰都不能知道??這樣子一言堂,讓人不禁猜測,其中沒有官商勾結?私相授受?為不肖廠商護航?
隨官員各人喜好給予補助?...等不堪入目的狀態嗎??
所以才見不得人??不能對大眾公開?也經不起全民的檢視?這不公開的作法真令人莫名其妙!可惡至極!
不然就請主管單位說明,數位內容輔助通過名單,為什麼不公布?憑什麼不公布?為什麼?為什麼?憑什麼?憑什麼?
要知道,這些補助款都是納稅義務人的「辛苦錢」,原本一番政府美意,卻這樣被惡搞糟蹋了!真是令人痛心!令人悲哀!